余姓男子在LINE群組中收到他人轉傳的「八仙樂園陳姓總經理是民進黨大金主」、「難怪民進黨這次不出來罵街」訊息後,加上自己意見再轉傳其他群組,遭北市刑大拘提到案。(圖/記者孫曜樟翻攝)

作者/黃利 (律師)

言論自由雖然是憲法保障之權利, 惟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,許多人往往藉著言論自由的旗幟,甚至是捏造事實、造謠,然後再推給言論自由保護,將言論自由理解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,甚至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造謠自由,這種濫用民主權利的後果,必會反噬民主的價值與民主賦予我們自由的真義。

前些日子才發生的海霸王與某黨黨主席的特權關係事件,嗣後也經當事人出面澄清,然司法單位卻都未有任何偵辦的動作,造謠者到現在依然逍遙法外?支持者甚至稱其為言論自由,但看法律上言論自由的定義,並非在保障造謠抹黑的情事,倘司法單位再繼續縱容,台灣將會有更多侵害他人的「錯誤言論自由」。

翻開七月九日新聞,報載:「八仙樂園發生塵爆意外,迄今仍有225人病危未離險境,但一名60歲余男卻透過通訊軟體LINE惡意散播「八仙樂園陳姓總經理是民進黨大金主」等語,遭警方依違反社維法裁處。」此事相當值得讚許,雖然不是法院上的判決,但至少警方的主動出擊,已有教育社會的效果。

站在法律專業者的觀點,許多民眾多扭曲「言論自由」的真義,須知散布不實謠言,造成他人名譽之損害,即已不是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,而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,尤其在此種重大傷亡事件的當下,社會傷痕已如此巨大,散播不實言論之行為更是不可取,最後再重申一次,言論自由值得保護,但散布不實謠言絕對是違法的事情,司法單位應偵辦之,社會大眾應唾棄之。

●作者黃利,筆名,律師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,來稿請寄editor@ettoday.net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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